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请问这样的担保合同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和授权,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且加盖了公司印章的,如无证据证明是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一般应认为有效。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我们是一家工程建设公司,现开发商破产了,欠付我们的建筑工程款能否得到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来源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适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需注意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在开发商破产程序中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我借钱给一位朋友,他找了另一个老板作为保证人,因为当时不懂,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请问该怎么办?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自借款期限届满起算,且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你需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超过六个月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我因欠缴两年的物业费,现物业公司起诉我,要我交物业费3000多元,且要缴纳40000多元的滞纳金,我愿意补交物业费,可是滞纳金比物业费还高,实在不能接受,我该怎么办?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为物业公司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滞纳金条款约定滞纳金过高,属于物业公司加重业主责任的情形,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或者作适当调整。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之前你是否接到过物业公司的书面催收文件,如果没有,可以以此抗辩物业公司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因此不构成违约,不需缴纳滞纳金。
我年初向一家小贷公司借钱周转,借款合同上写的是借款30万,后来只借到20万,还扣了1万块利息,拿到手的借款只有19万,现在要还钱,请问对方向我要30万我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款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实际借款金额由对方举证,如果你只收到19万元本金,只需归还19万元本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