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请问这样的担保合同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和授权,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且加盖了公司印章的,如无证据证明是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一般应认为有效。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