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欠缴两年的物业费,现物业公司起诉我,要我交物业费3000多元,且要缴纳40000多元的滞纳金,我愿意补交物业费,可是滞纳金比物业费还高,实在不能接受,我该怎么办?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为物业公司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滞纳金条款约定滞纳金过高,属于物业公司加重业主责任的情形,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或者作适当调整。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之前你是否接到过物业公司的书面催收文件,如果没有,可以以此抗辩物业公司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因此不构成违约,不需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