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和妻子结婚前为了讨好她买了套婚房,并登记在她的名下,她没有出一分钱,现在要离婚了,请问我能要回这套房子吗?
律师回复:婚前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按法律特征来说,应该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但房产属于巨额财产,且以婚姻的人身关系为基础,不能按简单的赠与处理,现实中各个法院的判决观点不尽相同。根据最新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这一规定比较合理。综上,你所说的房产应归你妻子所有,但你妻子在离婚时应给予你合理的补偿,如果房产是你全额出资的,补偿应该是现在房产价值的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