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6日对外发布4件网络法治典型案例,聚焦网络暴力、人格权保护、平台责任、跨境赌博等社会关切话题,用鲜活案例明晰网络行为法律边界,用裁判规范引领网络空间法治风尚。
网络暴力:人格权侵害禁令按下侵权"停止键"
网络暴力传播快、范围广、伤害深,一条谣言、一场直播"围攻",就足以让受害者陷入精神伤害、名誉贬损、经济损失的困境,且损害往往不可逆。
首个典型案例"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中,两名粉丝超2000万的自媒体博主以李某"插足"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侮辱、诽谤言论,并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谩骂、攻击、举报等网络暴力行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该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李某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条件,依法裁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为6个月;如违反禁令,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明确,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应综合考量三个因素:一是侵权行为方式、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判断是否达到需及时制止的紧迫性标准;二是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害行为性质、事后救济手段能否充分弥补损害,审查损害是否难以弥补;三是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权行为方式及损害范围程度,裁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超出必要限度。这为遭遇网暴的受害者提供了一条快速止损的司法救济路径。
平台与经营者:审核不到位,或将承担连带责任
这批案例同时划清了技术提供者与经营者的责任边界。在"某文化公司诉某网络科技公司"案中,法院明确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而"李某瑾诉某文化公司"案则提醒广大电商经营者:带货主播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进行商品推广时,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等权益素材的,构成侵权;委托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未尽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网络生态治理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将进一步提升涉网案件审判工作质效,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网络生态治理。
这批典型案例充分彰显: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实施网络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