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浓情蜜意,买手机、送平板、转账示爱,都是表达感情的自然方式;可一旦分手,昔日花费是否还能要回,就成了很多情侣对簿公堂的导火索。近期,福建长汀法院审结的一起恋爱分手经济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男方主张返还为女友购买的手机和平板电脑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分手后,昔日花费能否要回?
2024年1月,夏某与丽丽经人介绍认识,迅速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恋爱期间,夏某为丽丽购买手机和平板电脑等花费了15000元,同时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为丽丽垫付购物费、出行费、快递费、节日红包等共计18000元。
2024年7月,丽丽以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为由提出分手并搬离。夏某多次挽留无果,丽丽甚至将其拉黑。无奈之下,夏某起诉至法院,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要求丽丽返还上述全部费用共33000元。
法院判决:属于情感赠与,不支持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与丽丽处于恋爱关系并同居共同生活期间,夏某为巩固恋爱关系给丽丽购买手机、平板电脑,该行为应视为一般的赠与,赠与人将财产交付给对方后,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故对要求返还手机和平板电脑的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垫付的各项费用及转账、微信红包,法官核实了转账记录、消费记录后认为,丽丽没有明确提出"借款"要约,夏某也没有明确表明"出借"承诺,丽丽事后也未追认或默认民间借贷关系,故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最终,法院驳回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日常小额赠与,通常推定为无偿赠与
"男女在恋爱的过程当中日常小额消费、节日红包、表达情意的转账,符合满足日常性交往支出消费以巩固恋爱关系,通常推定为无偿赠与……"。也就是说,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正常支出,一旦交付完成,所有权即转移,分手后原则上不能追回。
需要区分的两个关键概念
这一判决背后,是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性赠与"与"彩礼性质赠与"的严格区分:
● 一般性赠与: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小额转账(如520、1314等特殊数字)、购买日常礼物(手机、首饰、平板)等,目的是维系情感而非缔结婚姻,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 彩礼性质赠与:金额巨大、且有明确证据表明基于"结婚"目的给付的财物,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人应当返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施行),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均不属于彩礼。
给恋爱中的人们几点提示
1. 区分赠与与借贷:若涉及大额转账,应通过借条、转账备注等方式明确"借款"性质,避免日后无法举证。
2. 大额财物谨慎处理:超出日常消费、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存在返还风险。
3. 保留证据意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发票等,是日后界定赠与性质的关键证据。
4. 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恋爱的本质是情感而非合同,把每一笔花费都算得清清楚楚,反而容易伤感情——理性、坦诚的沟通,才是最好的"防纠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