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20 号公告,统一全国涉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解决过去 “同案不同罚” 问题,发票违法行为、偷税行为的罚款区间量化标准全国统一。
● 单纯 “应当开票而未开票” 的发票违法,仍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不开票 + 隐匿收入定性偷税的,依旧援引《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 0.5 倍至 5 倍罚款;
重点:裁量基准只是细化执法尺度,没有创设新的处罚罪名,上位法仍然是《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