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AI换脸、AI拟声、智能生成内容商用等应用场景日益广泛,随之产生的人格权侵权、著作权纠纷、虚假诉讼等案件数量持续激增。此前,我国涉AI纠纷司法裁判缺乏统一标准,存在责任界定模糊、技术中立滥用、维权举证困难等司法困境。202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AI审理意见》),首次系统性确立涉AI民事纠纷裁判规则,实现了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平衡,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依据。本文结合新规内容,探析人工智能侵权的司法认定逻辑与规制路径。
此次新规明确了人工智能案件三大审判原则,即以人为本、创新发展、安全底线并重,确立了“发展与安全兼顾、创新与治理并行”的核心裁判理念,彻底终结了此前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的乱象。在归责原则层面,《AI审理意见》统一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既避免了严苛归责抑制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又杜绝了责任缺位导致的侵权乱象,精准适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初期的行业现状,为产业良性发展划定法治边界。
人格权侵权规制是本次新规的核心亮点。以往司法实践中,多数侵权主体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肆意利用他人肖像、声音数据训练AI模型,制作深度伪造内容,侵权成本极低。新规明确否定了技术中立的绝对免责效力,明确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采集、使用自然人肖像、声音等生物识别数据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或利用AI技术制作、传播伪造音视频、虚假形象的,构成人格权侵权。同时,针对“AI复活逝者”“虚拟人仿冒名人带货”等新型侵权场景,新规纳入名誉权、肖像权保护范畴,全方位完善自然人数字人格权益保护体系。
在主体责任划分层面,新规构建了“使用者为主、平台兜底”的双层责任体系。对于普通使用者,擅自利用AI实施侵权行为的,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对于人工智能服务平台,若未尽到内容审核、风险防控、溯源管理义务,放任用户利用工具实施伪造、抄袭、造谣等侵权行为,存在过错的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新规针对性规制司法乱象,明确当事人利用AI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依法惩戒,有效遏制人工智能滥用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综上,2026年最高法AI纠纷审理意见,标志着我国人工智能司法治理进入规范化、体系化阶段。新规既为AI技术创新预留了发展空间,又通过明确责任边界、规制侵权行为、完善司法惩戒,筑牢了数字权益保护与司法安全底线。未来,司法机关需持续细化新型场景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