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广东江门中院宣判的一起快递员救助老人被索赔案件引发全网热议。该案确立清晰裁判导向:侵权纠纷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不能要求善意施救者自证没有过错,没有证据证明施救行为造成损害,救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善意助人者撑腰。
2025 年 6 月 17 日中午,快递员李师傅外出派件途中,发现人行道上一名老人摔倒。他立即停车上前查看老人伤情,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救助老人。事发路段属于监控盲区,没有视频完整还原摔倒过程。老人送医治疗五个月后不幸离世,老人家属将快递员诉至法院,主张快递员驾车经过产生的气流、噪音惊吓老人,属于非接触侵权,要求快递员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92 万余元天峻法院。
交警部门调查出具事故证明书:快递员电动三轮车没有明显刮碰痕迹,无法确认车辆与老人发生刮碰。老人在医院接受询问时,多次明确否认被快递三轮车碰撞。即便如此,家属依然坚持起诉,认为快递员未减速、未保持安全距离,是诱发老人摔倒的原因。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江门中院审理维持原判。法院核心裁判逻辑:原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快递员的驾驶行为导致老人摔倒,家属仅凭推测、猜想提出的非接触侵权主张,不能成立。举证责任在原告,施救者不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做错事。
本案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的基础规则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民事侵权案件实行 “谁主张,谁举证”。想要让施救者赔钱,起诉方必须拿出扎实证据证明两件事:施救者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直接造成伤害。不能仅仅因为有人受伤、有人出手救助,就推定救人者有错,让好人自证清白。
很多民众一直存在顾虑:好心救人,万一被反咬一口怎么办?本案判决给出答案。民法典 “好人条款” 的立法初衷,就是消除大众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扭转 “救人要担责” 的负面社会预期。但同时也要厘清边界:该免责不是无限兜底。如果救助人在施救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额外严重伤害,仍然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本案,给普通人施救的实务提示:第一,救助时尽量留存证据,可使用手机录音录像,保留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第二,第一时间拨打 120、110,由官方固定现场事实;第三,施救尽量量力而行,不盲目实施超出自身能力的急救操作,避免不当操作扩大伤情。
该案例具备很强的社会示范意义。司法裁判不再苛求好人自证清白,不允许单纯依靠猜测推定施救者侵权。法律不鼓励随意起诉善意救助人,不让善意和担当承受无端诉讼的压力。见义勇为值得鼓励,善意施救不该被苛责。
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固定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你觉得本文普法内容有价值,欢迎点赞、收藏、转发,让更多人了解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