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互发红包、送礼物、大额转账,是表达爱意的常见方式;可一旦分手,昔日花费能否要回,就成了情侣间最常见的纠纷。从司法实践看,答案并非"能"或"不能"那么简单,核心在于区分这些财物到底是一般性赠与,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彩礼)。弄清了这一点,也就弄清了什么情况能要回。
一、什么情况不能要回?——一般性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小额转账、日常礼物等,属于一般性赠与——一旦财产交付完成,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分手后原则上不能要求返还。
具体包括:日常吃喝玩乐、逛街购物等共同消费;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时点的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数额不大的表达爱意的红包。这些都被认定为维系情感的支出,不是以结婚为目的。
二、什么情况能要回?——附条件赠与(彩礼性质)
与一般赠与相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失效,受赠人应当返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项以离婚为条件)。
具体到大额购房款、购车款、彩礼钱、贵重金属首饰等,只要证据能证明是基于"结婚"目的,分手后就有望要回。
三、还有几种特殊情形
1. 构成民间借贷的:如一方大额转账,聊天记录能体现双方借贷合意,则可按借款追回本息。
2. 法定撤销赠与: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可自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 超经济承受能力的"准彩礼":即便金额未达彩礼标准,但短期内多次转款、累计金额明显超出赠与方经济承受能力,法院也可能酌定部分款项属附条件赠与,判令返还。
四、法官的区分逻辑
司法实践中,判断财物性质主要综合数额大小、用途、双方经济能力、是否谈婚论嫁等因素。简单说:小额示爱难要回,大额彩礼可返还。有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当代社会和法律倡导以感情为基础的交往,"婚恋中的礼尚往来无可厚非,但不提倡以高额金钱财物为目的的婚恋观"。
五、给恋爱中的你几点提醒
1. 大额转账要备注用途,涉及借款务必保留借条等书面凭证;
2. 保留聊天记录,这是法院认定赠与目的的关键证据;
3. 赠物量力而行,勿超出自身承受能力,以免分手后陷入纠纷;
4. 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理性消费、坦诚沟通,往往比事后对簿公堂更省心。
写在最后: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法院判的从来不是"感情",而是"性质"。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能要回,纯为表达爱意的小额馈赠难追回——认清这一法律界限,既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健康恋爱观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