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 19 日,国务院签署第 847 号令,公布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9 月下旬对外公开,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重点强化审计整改责任,细化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处罚规则,对国企、事业单位及涉及国有资金的商事主体影响显著,是企业合规风控必须关注的重磅法规。旧版条例为 2010 年修订版本(国务院令 571 号),相比旧规,新规把审计整改责任进一步压实,补齐过去整改追责条款偏原则化、落地力度不足的短板。
旧版《审计法实施条例》虽然提及被审计单位整改义务,但对虚假整改、拖延整改、拒不落实审计决定的法律后果规定较为笼统,实务中部分单位存在 “重审计、轻整改”,表面应付、拖延搁置问题,整改监督链条存在断点。本次修订专门完善整改全流程责任体系,《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落实整改要求和审计决定,并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同时划分多方责任:审计机关负责跟踪核查整改结果;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承担督促整改义务,针对共性问题推动制度完善,形成闭环监督机制。
在法律责任层面,新规第六十条大幅细化惩戒规则,也是本次修订最核心的亮点: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审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主管人员、责任人,审计机关可移送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逾期仍不落实,审计机关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简单来说,过去 “整改打折扣” 的空间被压缩,不仅单位会被通报,相关负责人个人也将面临追责风险。
除整改追责之外,本次修订还有多项商事主体需要留意的变化。条例新增打探、干预审计事项登记报告制度,保障审计独立;细化国有资源、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资金使用、投融资业务都会纳入监督视野。很多企业误以为审计只是行政检查,整改可以选择性落实,新规生效后,审计决定具备强制执行力,敷衍整改不再可行。
企业合规实操建议
1. 建立审计整改专项机制。收到审计报告后限时梳理问题清单,区分资金、合同、内控等问题,留存完整整改凭证,按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虚假整改、纸面整改。
2. 区分主体提前预判风险。国企、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是重点监管对象;民营企业如果承接政府项目、使用国有资金,同样适用本条例相关监督规则。
3. 做好事前内控,减少审计问题。从商事合同、资金支付、资产台账等源头规范,避免因合同瑕疵、对账不清、凭证缺失引发审计问题,降低后续整改压力。
很多企业容易陷入误区:审计结束就代表事情了结。新规明确审计不是一次性核查,审计机关会持续跟踪整改落地情况,整改不合规会触发后续追责。企业应当提前组织法务、财务人员学习条例内容,在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前完成制度自查,提前补全内控漏洞。
常见问答
Q:修订后的条例什么时候生效?
A:2026 年 12 月 1 日正式施行,9 月仅为公布时间,正式实施前仍适用 2010 年旧版条例。企业可以利用这段窗口期提前自查。
Q:民营企业是否受这个条例约束?
A:纯民营主体一般不直接作为审计机关常规审计对象。但承接公共工程、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相关业务的民营企业,相关业务会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应的资金、项目问题同样需要落实整改。
Q:什么属于 “虚假整改”?
A:书面报告虚构整改材料、只做表面调整,未实质纠正资金、资产、合同相关问题;问题反复发生却未完善内控,都可能被认定虚假整改,触发第六十条追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