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于2005年9月299日颁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规定》”)。根据《规定》,2005年12月1日后,需要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同时,进行网上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规定》同时要求,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其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还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