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燕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世茂房地产公司
案情简介:陈海燕、杜慧系夫妻关系,为2603室房屋的所有人,该房屋通过二手房交易,于2016年登记至陈海燕、杜慧名下。张秀兰系2703室房屋的所有人,该房屋于2012年5月购买。物业公司是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收取了陈海燕、杜慧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房地产公司是涉案房屋的开发企业,于2014年6月6日向2603室的购买人交付房屋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该质量保证书载明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2年。2015年7月21日,张秀兰申请对2703室进行装修,并签署承诺书。2015年7月28日,物业公司签署审图意见,其中审图意见说明显示:给排水如有改动改动位置出现故障业主自负。2703室装修前结构图显示为厨房的部位并没有预留下水管,也没有排水口,装修后结构图显示将落水管和污水管部分包含在厨房范围内,并有相关橱柜等装修项目,2703室按照装修审图意见和对应结构图进行了施工并支付了装修费用。2016年5月,2603室及楼下出现严重漏水,物业公司组织人员对2603室落水管进行了应急施工,但未进入2703室彻底排除隐患。此后,陈海燕、杜慧房屋漏水部位再次出现漏水,陈海燕、杜慧报修后物业公司查看了现场,因各方对是否进入2703室房屋进行维修、2703室如因维修受到损失如何补偿问题存在争议,导致漏水问题至今未解决,陈海燕、杜慧遂诉至法院。
2016年5月,物业公司对2603室严重漏水进行维修时,未制作维修记录,房地产公司未参与维修。一审审理中,法院曾经进行现场查看,目测可见户型图中空调安装部位并列两根直径100毫米左右水管(与陈海燕、杜慧提交照片对应),其中一根系厨房污水管,并设有下水口,另有一下水口从户型图洗衣机露台部位引入污水管。另一水管为雨水落水管,现场未见检查口或减压口。物业公司称张秀兰装修阻挡了维修口,但未提交维修口是否存在的证据。2603室、2703室对上述水管均进行了包覆,但未见位置改动。2603室屋顶有漏水痕迹,2703室地面未见漏水痕迹。现场查看时,物业公司一维修人员表示有2016年5月维修时照片,但经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该照片时,物业公司未提交。
我所刘海霞律师担任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陈海燕、杜慧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张秀兰、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海燕、杜慧于2016年购买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常州市新北区世茂香槟湖苑101幢2603室(以下简称2603室)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随后陈海燕、杜慧对该套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人员发现房屋厨房东南角顶面、墙面有渗水现象。经查,造成渗水的原因是上层的水管管道破裂所致,该管道位于楼宇公共使用部位,由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进行日常保养与维护。于是陈海燕、杜慧向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报修,物业公司也派人进行了应急处理,但由于张秀兰违章装修,将公共水管包裹住,将公共部位封死,且不配合维修,致使物业公司无法更换水管,导致2603室漏水问题一直无法解决。业户手册和业户装修指南上都明确告知张秀兰的这种违章装修是不允许的,且在张秀兰的装修施工审图意见上也明确告知如由于违章装修出现问题由张秀兰承担一切后果,张秀兰也签字确认,因此张秀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一审法院却无视这一事实。而对于张秀兰这种违章装修物业公司负有监管责任,每户的装修都是在物业公司的监管下进行的,但张秀兰违章装修,将公共水管包裹住,将公共部位的日常检修口封死,物业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后来出现了无法维修、更换公共水管的事实,因此物业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一审法院对于这一事实同样无视。房地产公司对其所交付的商品房,具有保证住户正常居住之义务,其于2014年6月6日向2603室的购买人交付房屋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该质量保证书载明给排水管道保修期为2年。2016年5月,2603室就因为水管破裂出现了严重漏水,是发生在保修期内的,因此房地产公司对水管是负有保修义务的,在陈海燕、杜慧向房地产公司报修后,房地产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对此事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一审法院还是无视这一事实。综上所述,张秀兰、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而一审法院对这一事实也视而不见。目前,由于水管管道破裂导致房屋墙面发霉、墙皮脱落,已严重影响陈海燕、杜慧正常居住之需求。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认为一审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决张秀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厨房的妨碍落水管检查的设施;要求天成公司于上述设施拆除后7日内检查落水管是否存在渗漏,张秀兰对此予以配合。